序一

马克思把共产主义社会视为自由人的联合体。在自由的诸要素(公民自由、财政自由、人身自由、社会自由、经济自由、家庭自由、地方自由、种族自由和民族自由、国际自由、政治自由和人民主权等)中,人身自由是最为基本的要素,而思想自由又是作为基本要素的人身自由的基础。思想主要是一种社会性的产物;没有思想交流的自由(liberty to exchange thoughts),思想自由就没有什么用处;而在现代社会中,思想交流又是主要通过大众传播活动进行的。从这些启蒙时代以来逐步为人所共知的常识可以逻辑地推知传播活动在社会进步历程中的重要作用,进而推知传播法(communications law)在法制系统建构和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在英语国家,传播法又被称为大众传播法(mass communications law )或媒介法(media law);在中国,较为习用的称呼是新闻传播法。media既可用来指称发布内容的思想交流中介物——媒介,又可用来指称经营内容发布及依托于内容发布的广告发布的经济实体——媒体。所有媒介及媒体的集合就是人们所说的传媒产业。在中国经济体制实现市场化的转型的历史时期,人们往往倾向于使用“传媒产业”的提法强调媒介运作的市场环境和媒体的市场主体身份。田韶华、严明、赵双阁奉献给读者的这本著作以《传媒产业法律规制问题研究》为书名,应该也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实际上,传媒产业法律规制的问题仍是新闻传播法学的问题,但在视角上,对media之为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实体的一面有所侧重,于是,其内容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

新闻传播法学是新闻传播学与法学两相交叉而形成的交叉学科;在中国,它被看作20世纪80年代兴盛起来的新闻学新学科群中的一员,而且是特别受重视且相当有成果的一员。交叉学科的研究是比单纯的一门传统学科的研究更具难度的研究,它要求研究者对参与交叉的两门以上的传统学科都有深入的把握和独立的探索,能够把它们融会贯通,并与相应的社会实践紧密结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传媒产业法律规制问题研究》的三位作者的学术背景正好涵盖法学与新闻学等多个学科;在他们的人生经历中,既有媒体实际工作的磨炼,又有学院理论探求的淬砺。他们的协同努力对于完成新闻传播法学的交叉性研究是颇为有力的保证。

作者在《传媒产业法律规制问题研究》的撰写中,紧密结合30年来中国新闻传播事业改革,特别是新闻传播媒体经营管理改革的实践,综合运用法学研究中的法规汇编、规范解释、法律推理、比较分析、案例解剖等方法,既提供了较为翔实的相关资料,又不乏有启发性、参考性的思考。如果求全责备,就笔者看来,不足之处是在法理学或法哲学层次上的思考还需要更加深入。法律是对人们的社会行为的强制性规范。“物有本末,事有终始”(《大学》中语),传媒产业的发展理念或者说媒介的社会责任是传播立法之本,是分析传媒产业法律规制问题的出发点和归宿。我们期待三位年轻的作者在继续研究的过程中,进一步把法理阐释与立法、司法的实践结合起来,发出更加振聋发聩的声音。

屠忠俊

2009年4月6日于华中科技大学喻园

传媒产业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 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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